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吳育賢被上訴人 張文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8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甚明。亦即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而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且應揭示如何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而裁判違背法令,固不以違背有明文規定的法律、命令為限,倘有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仍屬裁判違背法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自明。因此,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以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為由,提起上訴或抗告時,參照前開法定程式之規定,自應表明其所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之具體內容,不得僅以第一審對於事實之認定不利於己,即空泛指摘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否則無異得藉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之指摘,無限制地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從而架空其上訴或抗告之法定程式規定,違反小額程序應妥適簡速終結確定之立法本旨。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上訴人自109年初起至110年5月14日雲林地院核發110年度
家護字第24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止,持續撥打電話至上訴人0000000000號手機及LINE帳號,以響1-2聲即掛斷電話之方式長期持續騷擾上訴人,嚴重干擾上訴人之日常生活作息及工作,而此等惡意並帶有報復之連續性騷擾電話雖難有通聯明細為直接證據證明之,然可採用間接證據證明證明之,是由上訴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1-9,本於推理之作用,足證上開待證事實為真實。
㈡被上訴人確實有於109年初起至110年5月間止,持續撥打上訴
人手機及LINE,並以響1-2聲即掛斷電話之方式騷擾上訴人:
⒈被上訴人LINE收回之訊息有諸多刻意挑釁及情緒勒索脅迫
之言論,且收回訊息皆未出現在被上訴人提供之LINE雲端對話紀錄,此觀附表一證據18-31、32-38之LINE對話截圖即明,是被上訴人提供之LINE雲端對話紀錄並非兩造真實之對話内容,被上訴人係刻意偽裝成被害者轉移騷擾上訴人之焦點。另由附表一證據39LINE截圖可知,上訴人於109年1月13日明確告知被上訴人不要再來電打擾等語,然被上訴人仍持續一再騷擾,並挑釁、情緒勒索,終致上訴人忍無可忍而於109年3月8日爆發嚴重衝突,縱嗣兩造簽訂契約互不打擾,惟被上訴人依舊一再騷擾。被上訴人刻意扭曲事實,一再挑釁及激怒上訴人,趁上訴人憤怒之際要求傳訊息留下情緒性文字,再安撫上訴人(附表一證據40、41、原審補充狀㈠證56),益證被上訴人故意以響1-2聲即掛斷電話之方式騷擾上訴人,且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會不堪其擾回撥制止,遂刻意接通後再掛斷,致上訴人之精神受有損害。
⒉由下列證據亦可證明被上訴人持續騷擾上訴人並經制止不
聽之事實:⑴原審補充狀㈠證21-33。⑵原審補充狀㈠證47、原審補充狀㈡證2-4。⑶原審補充狀㈠證49-52。⑷原審補充狀㈠證54-55。⑸原審補充狀㈠證57。⑹原審補充狀㈠證58。⑺原審補充狀㈡證6。⑻原審補充狀㈡證7。⑼原審補充狀㈡證20-21。
⒊另下列新證據亦可供本院判斷被上訴人確實有於109年初起
至110年5月間止,持續騷擾上訴人,並經上訴人制止不聽之情:⑴附表一證據46。⑵109年之前LINE訊息部分詳如附表一證據51-56。⑶附表一證據17、附表一證據64-87、附表一證據88-92。
⒋此外,由原審調閱之109年8月24日、109年8月25日、109年
11月17日、109年12月25日、110年3月8日、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4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14日、110年4月16日通聯記錄,益證被上訴人確實有來電紀錄。
㈢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自身係以上開方式騷擾被上訴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
⒈被上訴人以上開方式騷擾上訴人,上訴人不堪其擾再回電
規勸或制止騷擾行為,如此循環不斷,迄至雲林地院核發家暴令,被上訴人始終於停止其電話騷擾之行為。另由上訴人提出附表一證據10錄音編號578、證據11錄音編號485-1(均為上訴人二審提出之新證據)及其譯文(內容詳如附表一證據10、11所示)可知,上訴人為欲疏遠被上訴人,只要規勸被上訴人不要再騷擾,被上訴人即掛斷電話,之後再繼續以響1-2聲即掛斷之方式騷擾上訴人,讓上訴人不堪其擾,嚴重干擾上訴人之生活及工作。
⒉被上訴人於雲林地院家暴庭審理時自承一日最多大概撥打1
0通給上訴人,卻於本案審理時改稱其並無一日撥打10通電話給上訴人,顯見上訴人前後供述不一,對實情多有隱瞞(附表一證據12)。
⒊被上訴人於本案原審時陳稱109年2月前完全不知悉上訴人
之手機號碼,8年多來兩人均係以LINE聯絡等語,惟被上訴人之陳述係欲欺瞞法院其不曾以電話騷擾上訴人,實情則為被上訴人非但知悉上訴人之另支手機號碼,當時即以電話騷擾之方式騷擾上訴人不得疏遠,嗣上訴人因此將手機號碼0000000000停用,故被上訴人所陳顯係謊言。
四、按法院就兩造爭議之待證事實真偽,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為認定。所謂全辯論意旨,舉凡辯論主義範圍內,言詞辯論中影響法院心證之一切訴訟資料均屬之。且應綜合全部證據之價值為判斷,以形成心證,而非單獨分離各個證據為評價。查本件原審係綜合如附表二所示兩造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後,認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駁回上訴人之訴。而上訴人雖執前述理由提起上訴,並略提及原判決有不合論理法則之處,然並未具體指明所指違背論理法則之具體內容,即上訴人所指之前開上訴理由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任加指摘,依上說明,自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易言之,上訴人前開上訴理由,僅係對於原審認定事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五、至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雖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為據。惟此部分之證據,部分係如附表二所示於一審已提出,其餘則係屬新防禦方法,且衡其情形,並非不能於原審主張,亦非原審有何違背法令致上訴人不能提出上開防禦方法之情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執此新防禦方法,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本院依法當不得予以斟酌,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蘇正賢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一: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說明 證據1 110年3月8日手機截圖 截圖顯示先有數通無號碼顯示的電話未接(紅色勾勾),之後上訴人才接通並被迫回撥被上訴人手機。 證據2 110年3月16日手機截圖 截圖顯示先有數通無號碼顯示的電話未接(紅色勾勾),之後上訴人才接通並被迫回撥被上訴人手機。 證據3 證據4 110年3月8日、110年3月16日通聯明細 該截圖證據對照上訴人調閱110年3月8日、110年3月16日通聯明細,皆顯示通聯明細中接通被上訴人來電之時間與手機截圖之通聯狀況相符,而重點即在於上訴人於上開期日未接到之密集來電與接通被上訴人來電之間前後時間緊密,本於推理之作用可證該等未接電話均為被上訴人所撥。至同日通聯紀錄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雖遭被上訴人否認為其所撥,亦與被上訴人脫離不了關係。 證據5 證據6 手機截圖 截圖顯示若上訴人不接被上訴人電話,被上訴人會密集以響1-2聲即掛斷無號碼顯示之來電騷擾(全部是紅色勾勾,其中一張截圖12分鐘内來電8通,另一張3分鐘内來電21通)或撥打至被上訴人辦公室騷擾,逼使被上訴人不得不回撥制止。 證據7 110年3月16日影片 影片第18秒處接通時間為下午7點42分與前揭110年3月16日通聯記錄相符,另被上訴人雖否認同日通聯紀錄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其撥打,惟與被上訴人脫離不了關係。 證據8 110年3月8日影片 整段影片可看出被上訴人以響1-2聲即掛斷方式騷擾程度嚴重(幾乎都是紅色勾勾)。 證據9 109年之前影片 整段影片可看出被上訴人慣以密集騷擾方式逼迫上訴人不得疏遠,並顯示在不同日期只要上訴人關機,被上訴人即密集來電,開機就數通未接電話(上訴人很少關機,但若不關機,被上訴人幾乎整天頻繁以響1-2聲即掛斷方式騷擾)。 證據10 錄音編號578 被上訴人:為什麼動手打我 好好的話不講偏要到這種地步 上訴人:我不希望妳騷擾我 被上訴人(掛電話) 證據11 錄音編號485-1 上訴人:妳先做到不要每天打給我,一個月就好,妳這幾年 從來沒做到過 被上訴人:我是沒做到過,有啦,曾經半年 上訴人:我不要跟你講這麼多了 被上訴人:你到底告了沒 上訴人:妳只要做好妳自己該做的就沒事(指不要再打電話 騷擾) 被上訴人:我覺得這樣很麻煩 上訴人:就算是我告了,妳只要沒騷擾,我可以跟法官講她 沒騷擾,因為我也怕妳沒有做到妳的承諾阿(被上 訴人多年來,每次都說不會每天打,結果幾乎還是 一樣每天打),妳這幾年如果有做到妳的承諸,曾 經有一次長達一個月不要打給我,我是不是覺得很 安全 上訴人:妳又來了,妳如果要應付一個糾纏妳的男生,妳會 不會很害怕他一直講不聽阿 妳可不可以有點同理 心,因為我受不了妳的電話騷擾,妳有沒有做到過 ,都沒有阿 證據12 雲林地院家暴庭審理筆錄 通常保護令內容:被上訴人自承110年3間有打電話給上訴人,一天最多大概10通等語 證據17 反應性虐待文章 被上訴人之持續騷擾制止不聽之行為,造成上訴人出現反應性虐待情緒 證據18 證據19 108年9月22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訊息皆未出現在同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證據20 證據21 108年9月30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訊息皆未出現在同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證據22 證據23 證據24 108年9月1日、108年9月2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訊息皆未出現在同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證據25 證據26 108年12月18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訊息皆未出現在同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我要去安平了,之後收回訊息全部未出現在LINE雲端對話紀錄)。 證據27 證據28 證據29 證據50 109年1月13日LINE截圖 109年3月8日LINE截圖 本案重要證據之一,早在109年初上訴人即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勿再打擾,截圖中上訴人希望彼此不要再吵下去,希望被上訴人放手,一般理性之人面對如此要求應會停止打擾,然被上訴人於109年1月13日之回應是3點14分傳小孩照片恐嚇,並情緒勒索上訴人不准疏遠,被上訴人並在上訴人已讀後收回該張照片訊息,且被上訴人於其答辯一狀所提供之證19雲端對話紀錄,並未出現此則收回的恐嚇訊息,顯示被上訴人恐嚇並勒索上訴人後,習慣性即刻收回訊息,避免雲端對話紀錄留下恐嚇、挑釁、情緒勒索上訴人或勸告被上訴人停止騷擾制止不聽之證據。 證據30 108年11月14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訊息皆未出現在同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證據31 109年3月8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訊息皆未出現在同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證據32 109年2月17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諸多訊息,然卻刻意避重就輕不談。 證據33 109年2月23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諸多訊息,然卻刻意避重就輕不談。 證據34 109年2月25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諸多訊息,然卻刻意避重就輕不談。 證據35 109年2月26日、27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諸多訊息,然卻刻意避重就輕不談。 證據36 109年2月28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諸多訊息,然卻刻意避重就輕不談。 證據37 109年3月1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諸多訊息,然卻刻意避重就輕不談。 證據38 109年3月5日LINE截圖 被上訴人該日收回諸多訊息,然卻刻意避重就輕不談。 證據39 109年1月13日LINE截圖 上訴人多次向被上訴人表達不要再打擾,然被上訴人依舊持續騷擾。 證據40 109年2月14日LINE截圖 你要我接你電話,除非你先打字 (上訴人已一再勸告被上訴人勿再打擾,然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14日依舊騷擾制止不聽,並在上訴人憤怒時,要上訴人留下文字訊息)。 證據41 109年2月17日LINE截圖(即原審補充一狀證據56) 你在生悶氣喔?會得内傷,並要上訴人回電。被上訴人說你不回我我會悶死(頻繁要求上訴人回電)。 證據42 109年5月15日和解書 被上訴人所提及109年10月3日晚間至109年10月4日凌晨發生之事,其內容惡意扭曲事實、混淆視聽。 證據43 民事起訴狀(110年度南簡字第1243號) 證據44 110年度南簡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 證據45 雙方109年10月4日簽定契約影本 證據46 雙方109年10月4日簽定契約前錄音譯文 證據47 雙方109年10月4日簽定契約前錄音 證據48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起訴狀 上訴人並無重複起訴之情。 證據49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履行和解書等事件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證據51 LINE訊息 108年5月6日:不接電話就打去上班地方鬧,一直傳訊息問要不要回來,我一直沒報警已經對妳很客氣 證據52 108年5月6日:妳再給我打來絕對封鎖,一件事講幾百遍一樣我行我素,讓人超級厭惡 證據53 108年5月6日:不要再打來講多久了,我行我素就是騷擾,妳不騷擾我,我根本不會想打給妳 證據54 109年5月23日:妳再鬧看看讓人,厭惡的行為 證據55 108年5月24日:我沒心情被妳糾纏恐嚇,妳有沒有散佈侮辱人格,有沒有持續騷擾 證據56 108年12月12日:叫妳不要打電話到辦公室,妳永遠做不到,講幾年了,妳連基本自制力都沒有,真的讓人很火大 證據57 109年1月8日:遇到妳就是我的報應,我常去拜拜希望妳早點離開,結束我的噩夢 證據58 109年1月8日:我希望妳滾,偏偏妳又不滾還厚臉皮一直打電話,被上訴人此時宣揚妙襌偉大及無私,上訴人接著說妳滾去找妳師父,不是來找我 證據59 109年1月8日:你不要一直賴我,叫你別打來還一直打,被上訴人回很過分 證據60 109年1月13日:不要來煩我,我很多痛苦要跟誰說 證據61 109年1月13日:妳到底要我講幾遍講幾年 證據62 109年1月13日:妳去找一個真正適合的感情,不要再吵下去,不知道為什麼妳始終不放手 證據63 109年3月8日:再次警告被上訴人若不停止騷擾將提告 證據64 未接來電畫面 上訴人關機,被上訴人照樣騷擾不停 證據65 封鎖通話畫面 上訴人封鎖被上訴人手機號碼,被上訴人照樣來電騷擾不停 證據66 未接來電畫面 上訴人不接被上訴人之LINE,被上訴人一直打LINE給上訴人 證據67 未接來電畫面 被上訴人用其他市話打給上訴人 證據68 LINE對話截圖 108年5月23日:被上訴人說我可沒要你摸,就是上訴人說妳 再鬧看看讓人厭惡的行為之後 證據69 LINE對話截圖 108年6月3日:被上訴人說那摸胸辛苦你了,就是上訴人108年6月3日說妳不打來,我根本不想跟妳說話之後 證據70 LINE對話截圖 108年6月18日:被上訴人說你摸胸我很生氣,就是上訴人說妳一直在逼迫別人之後,且之後竟還對被上訴人說下班要不要見我(以情緒勒索為名行想見上訴人之實) 證據71 LINE對話截圖 109年3月8日:被上訴人說我明天就跟你主管講你摸胸,就是上訴人勸告被上訴人再不停止騷擾要報案提告之後 證據72 LINE對話截圖 109年1月8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說,遇到妳就是我的報應,我常去拜拜希望妳早點離開,結束我的噩夢,被上訴人說我恨你 證據73 手機截圖 兩造於109年5月簽訂互不騷擾之契約後,被上訴人仍於109年5月22日、109年5月23日、109年5月27日、109年6月1日、109年6月4日、109年6月5日、109年6月11日(前開日期僅為部分)繼續糾纏騷擾上訴人 證據74 手機截圖 109年10月上訴人不堪被上訴人持續騷擾、糾纏、情緒勒索,致發生衝突並簽訂第2次互不打擾契約後,被上訴人竟仍於110年3月2日、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6日 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8日、110年4月1日、 110年4月4日、110年4月6日、110年4月15日假借各種理由繼續騷擾糾纏 證據75 被上訴人騷擾上訴人之對照表 被上訴人先騷擾上訴人,迄至雲林地院核發保護令,被上訴人才終於停止騷擾 證據76 檔案編號191 上訴人:妳不能沒有人找就一直找我阿 被上訴人:你不是說面對面談 上訴人:我的問題妳沒有回答我啊,為什麼一直找我,我會 痛苦我會怕妳,妳還一直找我 被上訴人:那你要多少頻率不找你(此即代表被上訴人頻繁 騷擾,竟還問上訴人多少頻率可以接受) 上訴人:為什麼妳一個月做不到 被上訴人:我有在努力一個月 證據77 檔案編號582-1 被上訴人:你自己想清楚頻率 上訴人:至少一個月(上訴人希望1個月以上聯絡1次就好) 被上訴人:我不想要一個月 上訴人:至少一個月 被上訴人:不要 上訴人:那你要多久 被上訴人:2個禮拜,1到2個禮拜,1個禮拜是上限,由你主 動打給我,免得你說我騷擾你 上訴人:我要休息 被上訴人:回答這個問題1到2個禮拜,由你主動打給我,免 得你說我騷擾你 證據78 檔案編號583 上訴人:為什麼情緒勒索我,為什麼都要回答妳 被上訴人:你的誠意決定我接下來作為(被上訴人一再要求 上訴人不能不接電話,不接電話就是無誠意) 上訴人:妳不用套我,妳自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隨便妳, 妳不吵我我自己知道怎麼做 被上訴人:那朋友都不用做了嘛 上訴人:重點在打電話頻率,妳要我講幾次 被上訴人:你要多久打,回答我,幾個月我沒辦法接受(此 證明被上訴人無法接受上訴人不聯絡) 上訴人:至少等我身體平靜一陣子,因為我已經受妳折磨, 我不想跟妳過度頻繁聯絡 證據79 檔案編號656 被上訴人:我希望你錄這段音給我,不要拖到7/23 上訴人:為什麼要強迫我一個禮拜一定要打電話給你 被上訴人:我沒有強迫你做到。但這是我原則 上訴人:我希望一個月不行嗎 被上訴人:暫時不行(被上訴人不准上訴人一個月都不聯繫) 上訴人:為什麼不行 被上訴人:也許我答應你1、2個禮拜都不打也不一定,因為 我不想被你貼上騷擾標籤,我覺得對我是很大傷 害(被上訴人不准上訴人說其行為是騷擾) 證據80 檔案編號740 被上訴人:我打你辦公室 上訴人:沒有,不准,打辦公室一樣是騷擾 被上訴人:電話聽不到就打你辦公室,辦公室很安靜聽得一 清二楚,用你辦公室電話打到我家 證據81 檔案編號1174 上訴人;你說你有道歉,道歉是要改阿,道歉完不改,道歉 有用? 被上訴人;我有在調整,給我一點時間 上訴人:我跟你講,我不曉得你知不知道我個性,妳認識我 不是只有10天一個禮拜,認識我10年,是不是覺得 我很軟弱,講什麼都不在乎 被上訴人:我沒有當你軟弱,你是非常有個性的人 上訴人:我光講不要打電話到辦公室這件事,如果是一般 人,一次我都不可能原諒,但你不知道是哪來的膽 子,妳不是一次,是幾百次,還講我是捨不得,他 最痛恨的事,你做了幾百次 證據82 檔案編號895(原審檔案編號669) 上訴人:妳為什麼一直找我 被上訴人:我就算是找其他人,找n個,周圍都找過,其他人 也花時間跟我講話,我還是會想找你啊 證據83 檔案編號4579 被上訴人:斷掉所有跟你上床的任何女性的聯繫關係,只要 你斷的掉,我就會相信你也會聽你的 上訴人:你是用什麼資格跟我講這些 被上訴人:我知道你一定會回我這句話,你這樣的意念就是 你自己決定,如果你願意這樣做,我們之間關係 會很好,因為我會發現出來,我對你的不信任, 對你的情緒都源自於這些 上訴人:源自於這些,關我什麼事 證據84 檔案編號491-1 上訴人:妳說什麼這次會努力做到 被上訴人:我會把手機關機,讓我隔絕會想要找你的念頭, 我其實一直在想做這件事,只是我都沒有做到 (被上訴人確實從來沒做到過,長期騷擾從未停 過) 證據85 檔案編號727 被上訴人:我不是故意要常常找你 上訴人:妳只要停就好,不要常打給我 證據86 檔案編號4851 上訴人:妳先做到不要每天打給我,一個月就好,妳這幾年 從來沒做到過 被上訴人:我是沒做到過,有啦,曾經半年 上訴人:我不要跟你講這麼多了 被上訴人:你到底告了沒 上訴人:妳只要做好妳自己該做的就沒事(指不要再打電話 騷) 被上訴人:我覺得這樣很麻煩 上訴人:就算是我告了,妳只要沒騷擾,我可以跟法官講她 沒騷擾,因為我也怕妳沒有做到妳的承諾阿,妳這 幾年如果有做到妳的承諾,曾經有一次長達一個月 不要打給我,我是不是覺得很安全 上訴人:妳又來了,妳如果要應付一個糾纏妳的男生,妳會 不會很害怕?他一直講不聽阿,所以妳可不可以有 點同理心不要再打來,因為我受不了妳的電話騷 擾,妳有沒有做到過,都沒有阿 證據87 檔案編號4841 上訴人:一個禮拜講多久了,講10年了,人家克制力好的人 一講就不打了,馬上可以克制,妳不是,還要花時 間慢慢來,法律可以容許妳這樣? 被上訴人:你到底告了沒 上訴人:我跟妳講,妳不要騷擾我就這麼簡單 被上訴人:你沒有講,我怎麼知道你告了沒 上訴人:妳要告去告,但妳不要打電話來騷擾就對了,只要 不打電話來大家都好講,這件事我已經講幾年了, 講到我都覺得妳這個人冥頑不靈,變態,根本勸告 不聽,持續電話來,沒有講過千次也有百次,妳的 慢慢來會不會10年、20年還在慢慢來,會不會60歲 還在慢慢來,如果不這樣,妳這句話到什麼時候生 效?是不是我50歲了,滿頭禿了,每次被妳氣到極 點,多少個夜晚失眠,身體已經壞到不行,然後妳 到50、60歲還在說慢慢來,如果看到妳決心我沒有 跟妳要求很多,就這件事而已,妳說什麼我答應妳 去桃園都是我在編妳,妳有沒有搞清楚,妳有沒有 做到妳的承法就打電話這件事,妳從來沒做到過 被上訴人:如果我有做到,你要陪我去玩嗎 證據88 109年8月16日上訴人傳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 嚴厲禁止再找我,再找我我一定告,我會跟法官說已經多次請你不要再騷擾我,妳還是一直打來。 我已經給妳很多機會不要打電話騷擾,如果妳不聽,不要到時候打來要我撤告。 證據89 109年8月24日-25日上訴人傳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 如果真的要告妳才會醒的話,我整理一下證據資料後,一定找時間去告妳。 都40歲了,自己人生失敗還找人陪妳刷存在感,我真的很倒楣遇到妳,被妳騷擾不停。 證據90 妳惡劣的所作所為已經跟妳說很多了傷我超級痛苦最後一次警告妳,妳最好消失離開不要騷擾我越久越好。 證據91 109年11月8日上訴人傳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 不論妳是基於什麼原因打給我,都只是找我說話,都是騷擾,妳如果不怕我告妳求償,妳可以試試看,妳再打來我一定會提告求償,不會撤回,妳可以試試看。 證據92 109年11月10日-11日上訴人傳LINE訊息予被上訴人 妳再用任何方式騷擾我,我不會再給機會,再有任何騷擾行為,我絕對告。附表二: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原審證據位置 證據3 證據4 110年3月8日、110年3月16日通聯明細 原審卷㈠第189、191頁 證據12 雲林地院家暴庭審理筆錄 原審卷㈠第379頁 證據19 108年9月22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原審卷㈠第459頁 證據21 108年9月30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原審卷㈠第460頁 證據24 108年9月1日、108年9月2日雲端對話紀錄 原審卷㈠第471頁 證據26 108年12月18日LINE雲端對話紀錄 原審卷㈠第479頁 證據27 證據28 證據29 109年1月13日LINE截圖、雲端對話紀錄 原審卷㈠第273、275頁 原審卷㈠第127頁 原審卷㈠第465頁 證據41 109年2月17日LINE截圖(即原審補充一狀證據56) 原審卷㈠第73、145頁 證據51 108.5.6LINE訊息 原審卷㈠第247頁 證據52 108.5.6LINE訊息 原審卷㈠第246頁 證據55 108.5.24LINE訊息 原審卷㈠第251頁 證據56 108.12.12LINE訊息 原審卷㈠第125、259頁 證據60 LINE訊息 原審卷㈠第127頁 證據62 LINE訊息 原審卷㈠第127、261頁 證據63 LINE訊息 原審卷㈠第155、277頁 證據65 封鎖通話畫面 原審卷㈠第383頁 證據66 未接來電畫面 原審卷㈠第137頁 證據71 LINE對話截圖 原審卷㈠第157、279頁 證據76 檔案編號191 原審卷㈠第203頁 證據80 檔案編號740 原審卷㈠第173頁 證據81 檔案編號1174 原審卷㈠第175頁 證據82 檔案編號895(原審檔案編號669) 原審卷㈠第205頁 證據87 檔案編號4841 原審卷㈠第1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