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陳盈州被 告 新立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清算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6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59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萬5443元。
(二)檢附被告異議狀影本1份予原告。兩造得先行協調,以節省相關勞力、時間及費用並終局解決紛爭。如不欲續行訴訟,原告得具狀撤回(毋庸繳費)。如仍欲續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費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