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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前列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3,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