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4號上 訴 人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鉦間因111年度建字第44號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