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80號原 告 沈家林被 告 陳碧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1,9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192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