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榮鑫土木包工業即湯富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