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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救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76號聲 請 人 劉永曾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定代理人 吳三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永曾」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永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