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世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12月16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於110年1月12日召開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110年1月12日董事會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2日南市教社字第1110225074號函為證,堪信為實。又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聲請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報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在案,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 財團法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成大數學系現任系主任為當然董事並兼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遴選產生之,董事會視情形需要得聘請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成大數學系現任系主任為當然董事。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遴選產生之,董事會視情形需要得聘請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所有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會務。 第七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會務。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與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現任系主任相同,連選得連任,董事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由下屆成功大學數學系系主任提名下屆董事名單,現任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唯當然董事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董事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屆滿前二個月,由成功大學數學系系主任提名下屆董事名單,現任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