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沈坤照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4月17日報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3冊、第5頁、第354號)。
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111年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0條,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章程條文、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0條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沈黃紫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11年3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10377841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0條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