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殷世熙代 理 人 王亞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上開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6月11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11年3月11日以第1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繫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40頁、第57頁至第59頁),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文化部亦以111年4月19日文綜字第1111007739號函表示同意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之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件:財團法人泰安旌忠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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