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黃基正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54年1月23日經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聲請人捐助章程第14、16、17條,經董事會第19屆第7次會議決議通過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對於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財團之組織者,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適格之聲請人,尚非得以財團法人本人之名義為上開事項之聲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