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蕭金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蕭水波先生優秀清寒獎助學金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蕭水波先生優秀清寒獎助學金基金會(下稱蕭水波基金會)之董事長,蕭水波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有其提出之蕭水波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2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11年1月6日南市教社字第1101491797號函及本院74年11月22日登記簿第137號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可以認定為真實。又蕭水波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有上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蕭水波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蕭水波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