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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0號聲 請 人 周信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63冊、第12頁、第982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因業務需要,經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3頁),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該局111年11月24日南市民宗字第111148565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經費之籌劃。 二、預算及結算之審核。 三、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遴聘院長提出總會任命。 七、解聘院長提出總會報備。 八、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經費之籌劃。 二、預算及結算之審核。 三、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15條 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得由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神神 學院校長以無給職兼任, 並提出總會任命。 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 第16條 院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院。 二、執行董事會訂定政策。 三、綜理本院發展、人事、行政、財務、研究、教學及其他有關事務。 四、指派行政及教學單位主管,並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 第17條 本院行政與教學組織與有 關事務規定及辦法,由院 方依程序核備。 第1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 民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9條 本章程制訂經董事會通過 ,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核准,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完成法定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15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民 法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6條 本章程制訂經董事會通過, 報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核准,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且完成法定登記後施行,修 改時亦同。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