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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雅芬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由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法人登記證書記載可知,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行政會計」,非民法第63條規定之董事及(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依法不得為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人。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其程式顯有所欠缺,依法應為補正,始合於法定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