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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債 務 人 連綵柔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1,013,729元,為清理債務,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61號),京城銀行提供180期、零利率、每期每月還款13,400元之還款方案,因債務人無法負擔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目前每月僅有約2萬多元之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後,已無力清償前揭債務,且名下幾無財產,所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固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能因之摒棄不顧。是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㈠債務人積欠京城銀行10,000,672元、京城銀行提供僅償還本

金2,411,608元,分180期、每月每期還款13,400元、零利率之還款方案乙節,有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京城銀行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見調字卷第25至28、147頁)在卷可稽,本院依法應以上開無擔保債務考量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㈡而債務人積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95,168元,經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覆本院稱:「債權人就本案未受償之勞工保險紓困貸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及代墊訴訟費用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債務人未償還之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本息為不免責債權,且於前置調解、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屆滿後或清算程序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亦得依同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為扣減,爰陳報不參與更生程序。」(見調字卷第85至

87、91、92頁),是以,勞工保險局之債權,自毋庸列入更生債權。又債務人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4,494元(見調字卷第89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消債條例第68條之規定,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受更生之影響,故此部分應屬優先債權,亦毋庸列入更生債權。

㈢債務人主張因疫情影響,派案減少,每月僅有收入約2萬多元

,且名下幾無資產等節,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29至41頁)。惟債務人110年1月至111年2月之薪水如附表共計692,336元(見本院卷第47至53頁),平均每月薪水49,453元,而債務人所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引發之疫情於109年已發生,債務人110年1至9月之月收入約5、6萬元,直至110年10月聲請前置調解後,債務人月收入顯著下降至2萬多元,關於疫情如何影響派案量乙節,債務人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基此,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自應以49,453元為據。

㈣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

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主張為斷,而應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第64條之2第1項關於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之,方屬允洽。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而參酌臺南市111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

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7,076元計算,方屬合理。

㈤綜上,債務人每月所得約49,453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

7,076元後,有餘額32,377元【計算式:49,453-17,076】,足以清償京城銀行提供180期、零利率、每期每月還款13,400元之還款方案,殊難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本件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依前揭說明,債務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時間 實領薪資+代扣支付命令 1 110年1月 57,401元 2 110年2月 38,442元 3 110年3月 53,842元 4 110年4月 69,720元 5 110年5月 61,724元 6 110年6月 66,283元 7 110年7月 65,820元 8 110年8月 42,842元+22,487元 9 110年9月 41,457元+21,795元 10 110年10月 24,474元+13,304元 11 110年11月 25,995元+14,064元 12 110年12月 17,306元+9,719元 13 111年1月 15,555元+8,844元 14 111年2月 17,076元+4,186元 總計:692,336元 平均每月薪資:49,453元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