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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蔡惠君即蔡蕎伊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附件:

一、請依所提「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之投保紀錄,向表內有效保單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二、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清算,須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始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固主張於民國110年間因疫情關係收入不穩,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而於110年7月間毀諾,惟依聲請人所提員工在職薪資單,聲請人至110年9月間已回復原固定收入,是以,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又是否曾依同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如未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