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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辛慶隆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9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及筆錄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至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等原因,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聲請交付上述事件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僅稱聲請交付,核與上列規定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本院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部分,因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得自行向本股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尚無庸經法院裁定,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