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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相 對 人 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茂生相 對 人 林佩姿

王莉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1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156號擔保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以同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1685號裁定,准予提供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3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迭經伊聲請變換提存物後,現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1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息票到期,亟需領回取息,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1685號、110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0年度存字第1156號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1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