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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號抗 告 人 施淑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3號裁定參照)。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提出名為「聲請更裁(返還裁判費)」之書狀,對於本院於111年2月25日所為民事裁定聲明不服,雖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惟揆之前揭說明,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次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8日送達於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