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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3號聲 請 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相 對 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於民國100年5月3日作成100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裁定主文:「聲請人(即本案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億貳仟壹佰陸拾伍萬參仟柒佰柒拾元或同額之100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11號仲裁判斷,於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執行。」,並經相對人(原名稱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現名稱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供擔保後暫予停止執行。鈞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提起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11號仲裁判斷訴訟業已部分駁回確定,暫予停止執行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鈞院100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等語。

二、本院100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主文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億貳仟壹佰陸拾伍萬參仟柒佰柒拾元或同額之100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11號仲裁判斷,於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執行。」,依上開裁定主文可知,暫予停止執行之效力,限於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倘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已判決確定,該裁定暫予停止執行之效力自同時失效。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既已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本院100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暫予停止執行之效力,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時同時失效,無待撤銷。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