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相 對 人 林芳誼(原名林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7日所為之93年度促字第20944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1段第4行中關於「計付佰元之違約金」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