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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吳敍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吳敘齊」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敍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