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黃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0月21日所為92年度促字第69773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2年10月21日所為92年度促字第69773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一項關於「按週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