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鄭雅玲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7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及司法院於民國104 年
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暨修正說明可明。
二、經查:㈠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47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之上
訴人,以其未委任律師,且法律常識不足,開庭時緊張未能釐清開庭內容等事由,聲請交付111 年2 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