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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李孟書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檢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民事判決及開庭之記載與聲請人之陳述是否相符,爰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返還股權事件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