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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緯穎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債務人陳緯穎之債權人,聲請人查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緯穎之繼承人間有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了解案件內容,且聲請人與該案有利害關係,認有閱卷、抄錄、影印卷宗證物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閱卷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意旨)。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依聲請人上開所述,係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卷,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上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證明已徵得上開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