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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衛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0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前雖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但現已無上開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據送審資料記載,因聲請人近日出現干擾社區、手持鐵棒及安全帽不斷揮舞,情緒激動揮舞香爐欲攻擊警察之情事,具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3日衛部心字第1110037262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該院以111年12月14日嘉南司字第1110010896號函覆:「旨揭個案目前仍有殘餘精神病症,缺乏病識感,仍有暴力風險,需積極住院活動」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