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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號抗 告 人 許可否訴訟代理人 許明抗 告 人 楊純玲

陳淑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施天送抗 告 人 李瑞娥

林敏雄陳美惠陳淑芬高國勝林秀玲陳怡雯

郭汝樫葉明裕上 九 人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相 對 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景仕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補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訴之聲明為:(一)請求撤銷民國110年9月2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調漲管理費之決議;(二)請求抗告人小坪數與相對人住戶大坪數之管理費一律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查抗告人繳交之管理費原為每坪4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調漲為每坪50元,抗告人要求調為每坪40元,而抗告人繳交管理費之總坪數為270.84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008元(計算式:270.84×10×12×10=325,0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改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