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王文溪被 告 王金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0,065元【(7
3.86×23,915=1,766,362)+(95.86×46,640×1/3=1,490,303)+13,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