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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謝進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提出被告之身分資料。

㈡又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臺南市政府核發(67)南建局造字第316號建造執照所套繪之建築基地,辦理有關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380之1地號、同段380之2地號及同段380之3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法定空地分割及解除套繪管制之申請」。核其上開聲明,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於期限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㈢提出系爭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以及其所有權人之戶籍登記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