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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王幸玲被 告 陳建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臺南市政府核發(57)南工使字第277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解除對上開土地之建築套繪列管。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