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呂奇朋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憶婷、劉承霖、曾榮坤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調漲管理費之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