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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送達代收人 林永發

賴勇志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修、楊明德、楊曾來春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5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