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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被 告 段媛媛上列原告與被告段媛媛等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3,6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