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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原告對被告葉心福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005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8,200元/㎡44.92㎡926/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2,682元。

二、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資料提出被告葉XX【自被告葉心福受贈該土地應有部分1000分之926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三、應提出準備狀,確認被告、起訴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