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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蔡政良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由於原告逕將被告法定代理人記載為邱文月,核與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記載代表人為陳瑞麟不符,不宜直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免影響被告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表示不服之權利。本院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算裁判費,並審酌原告所為請求(即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與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基礎事實及經濟目的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