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菲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昆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