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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 告 莊翔宇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