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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上列原告對被告呂松根等人代位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1,650,000元+1,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