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上列原告對被告呂松根等人代位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1,650,000元+1,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