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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 告 莊苡楨被 告 莊瓊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40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登記之109東南他字第005911號新臺幣(下同)236萬3,026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變更為擔保金額41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061號卷第13頁)。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核屬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而系爭房地中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準,其價額388萬5,000元【計算式:(面積6+97+8㎡)×3萬5,000元/㎡=388萬5,000元,參見上開卷宗第17至21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已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36萬3,0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該擔保債權額236萬3,026元為準。又原告請求將系爭抵押權變更為擔保金額41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則其如獲勝訴判決所獲得之利益應為195萬3,026元(計算式:

236萬3,026元-41萬元=195萬3,0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萬3,0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404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附表:

編號 土 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編號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 0000○號 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0號 全部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