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 告 張森安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稱係指債務抵償方式取得塔位,該抵償債務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故暫以3,000,000元計算應徵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