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羅金梅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被 告 林資堯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吳佳龍律師被 告 薩爾斯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美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指其請求與主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意旨)。再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林資堯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屋頂平台之增建物拆除,並將該平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497元(原告主張占用面積為251.34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41,400元/平方公尺,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為7層,計算式:251.34×41,400÷7,元以下四捨五入);至第二、三項請求被告林資堯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薩爾斯堡大樓管理委員會給付損害賠償,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6,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