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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 告 劉江淑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被 告 劉崇仁訴訟代理人 劉昱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定有明文。是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聲請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予原告。備位聲請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劉鶴壽之繼承人即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公同共有;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予劉鶴壽之繼承人即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公同共有。則原告先、備位聲明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均係上開房地,揆上規定及說明,應以上開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房地價額以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計算即為新臺幣(下同)2,773,298元(計算式:83,300元+95.39平方公尺×28,200元=2,773,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