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陳宗保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徐嘉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子承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建號建物,⑴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以普跨(新化佳里)字第2060號設定之信託登記塗銷,將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暨⑵於同年月25日以普跨(新化佳里)字第205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而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價額經核應為3,199,568元【計算式:(2831.88平方公尺×1,100元/平方公尺)+84,500元=3,199,568元】,是本件第1項聲明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199,568元;又上開房地之核定價額既低於其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400萬元,依前開法文所示,第2項聲明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199,568元。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後核定為6,399,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