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吳佳穎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被 告 林瑞傑
謝登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為: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爭系爭抵押權)均不存在。②被告應將系爭預告登記及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
㈡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系爭不動產之系爭預告登記與系爭抵押權
不存在與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與系爭抵押權登記,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1項確認系爭預告登記與系爭抵押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第2項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與系爭抵押權登記部分,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3,601,091元,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800萬元,依上開規定說明,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1,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新臺幣)/ 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49元/平方公尺 3,169 全部 2,690,48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10元/平方公尺 336 2分之1 152,880元 3 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 130,900元 全部 130,9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300元/平方公尺 96.1 全部 509,33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117,500元 全部 117,500元 合計 3,601,091元附表二 系爭預告登記事項 編號 不動產 預告登記之內容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本件依105年12月9日台跨麻豆收件字第14040號辦理預告登記。 登記日期:105年12月13日 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 義務人:吳若萱。 限制範圍:全部。 請求權人:林瑞傑(權利範圍2分之1)、 謝登春(權利範圍2分之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內容除「限制範圍:土地所有權2分之1」、「請求權人林瑞傑、謝登春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1」外,餘均同上。 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 同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本件依105年12月9日台跨玉井收件字第4790號辦理預告登記。 登記日期:105年12月12日 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 義務人:吳若萱。 限制範圍:全部。 請求權人:林瑞傑(權利範圍2分之1)、 謝登春(權利範圍2分之1) 臺南市玉井區玉南段198建物附表三 系爭抵押權事項 編號 抵押物 所有人 權利範圍 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吳佳穎 全部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日期:105年12月9日 收件字號:一般跨所(麻豆)字第014030號 登記日期:105年12月13日 權利人:林瑞傑、謝登春 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500萬元。 擔保債權確定日:125年12月6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若萱,全部。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吳佳穎 全部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日期:105年12月9日 收件字號:一般跨所(玉井)字第4780號。 登記日期:105年12月12日 權利人:林瑞傑、謝登春 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300萬元。 擔保債權確定日:125年12月6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若萱,全部。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