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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陳有澤上列原告提起訴訟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僑公司)對楊元保有新臺幣(下同)17,313,349元之債權,其為國僑公司之債權人,爰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國僑公司向楊元保請求清償,再由原告代位受領,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3,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日期: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