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陳玉聰
陳瓊惠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方直被 告 劉家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占有人無權占有為由,請求返還占有物,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請求返還之標的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土地所有權人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兩造間租賃關係業經其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合法終止為由,訴請被告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清空返還予原告,及給付積欠租金,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15,800元【計算式:2,198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2,100平方公尺=4,61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