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劉錦祥送達代收人 黃淨婉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塔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1萬元×100(格)=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