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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郭永福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水波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依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7,994 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附表: 111年度補字第257號 編號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 公告現值(新臺幣)/ 平方公尺 面 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6,600 元 133.46 880,836元 2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6,600 元 80.85 533,610元 3 臺南市○○區○○段 0000地號 6,600 元 274.78 1,813,548元 合計 3,227,994元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