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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黃崇煌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永澄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交付帳冊、帳戶存摺等,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09號民事裁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祥皓工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8月7日起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供原告查閱,揆之上開說明,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日期:2022-03-30